二审大反转!银行错打385万信托款 投资者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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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二审大反转!银行错打385万信托款,投资者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局外人

  银行“误打”信托款给投资者后,投资者仅归还了部分金额,之后银行绕开信托公司,将投资者告上了法庭。目前,该案件迎来了最新进展。

  2022年,家住洛阳的五矿信托投资者姚女士在300万信托产品“全额兑付”后,因“不当得利”被产品托管行民生银行告上法庭。

  近日,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在一审中投资者姚女士胜诉民生银行败诉后,二审迎来反转。河南洛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姚女士败诉,退还民生银行242.1万元,并承担12万元诉讼费和保全费。

  姚女士在收到银行起初打款385万元后退还了85万元,案件期间,涉案信托产品仍在陆续产生信托回款。其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收到6笔款项,共计230.288万元,其中发生在二审期间的款项为204.58万元,因此该账户也发生了超额查封,后经整改后解封超额部分。

  为何该案具有司法前沿性?一位律师向界面新闻表示,这是因为银行“错打”信托款后,绕开信托公司,以合同外主体起诉投资者,案由为不当得利。

二审大反转!银行错打385万信托款 投资者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第1张图片-徐州汽车网

  与此同时,界面新闻发现,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背后还伴随着信托公司的违规操作和信息披露不及时。

  一场意外“全额兑付”引发的风波

  2021年5月,姚女士在五矿信托郑州财富中心负责人的推荐下,投资300万元购买了信托产品,年限为20个月,2023年1月31日到期。

  2021年9月,五矿信托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人,由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执行退回。

  姚女士持有的打款凭证显示,2021年9月26日20:57,她的账户收到385万元,备注为“付信托本金”。

  蹊跷的是,打款的时间发生在周末晚上。界面新闻采访多位三方信托销售人员获悉,一般而言,信托打款的时间为工作日。

  姚女士遂联系财富理财经理咨询,理财经理表示要周一核实。

  根据信托公司公告,姚女士所得本金应为57万余元,多划付的的金额需要退回。姚女士对此不认可,认为信托公司存在猫腻,于是留下了她的本金300万元,仅退还85万元。

  该事件最终发展成诉讼。

  2022年1月24日,姚女士被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姚女士立即返还242.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与此同时,姚女士名下的存款也被银行冻结。

  民生银行并不是其姚女士信托产品开户行。根据信托产品合同,民生银行为涉案产品“五矿信托-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十期)”的托管行。

  一审:姚女士胜诉

  被银行告上法庭之后,姚女士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了投诉。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2022年6月,原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给予姚女士书面回复,针对其反映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向其支付《五矿信托-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十期》相关款项金额错误问题。经核查,2021年9月,五矿信托作为“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向该行发出向投资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指令,指令显示五矿信托委托该行向其划款金额为51万余元,而该行相关员工操作失误造成划款金额错误,实际向姚女士划款385万余元。针对上述问题,该行已对经办、复核及管理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任人警告、降级、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分。

  原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表示,将继续督导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同样在2022年中,原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亦给予姚女士相关回复。经过调查,监管部门认为,针对“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十期”,五矿信托安排了相应的增信措施及中后期管理措施,但在该信托计划运行中存在部分资金被用于缴纳土地款的情形。同时,在该信托计划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但2021年9月26日的信托利益分配差错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未按五矿信托指令分配所致,无法证明五矿信托在此纠纷中存在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问题。

  一审期间,姚女士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收到五矿信托账户5笔款项,附言均为“付信托收益”。其中2022年9月23日转款三笔分别为51305.75元、51869.55元、50741.95元,2022年9月30日转款51869.55元,2022年12月28日转款51305.75元。

  2022年12月29日,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依据保管协议对第三人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并按照第三人的指令将信托利益自信托财产专户划至被告姚女士账户,原告和第三人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其从事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本案中,原告受第三人委托向被告付款,被告姚女士所收款项亦备注为“付信托本金”,被告依据其和第三人之间的信托合同有理由认为该付款行为是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该行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三人承担。鉴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信托合同关系,但第三人认为双方之间的信托合同仍然存续,被告则认为所收款项是自己的信托投资款且信托合同提前终止,对此双方存在争议,第三人向被告“付信托本金”的行为、数额等是否符合双方信托合同的约定,应属于信托合同纠纷的处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另行解决。

  虽然原告在情况核实函中称,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已根据《保管协议》的约定承担,但因该损失数额较大,原告的证据中除了第三人的情况核实函回函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主张不当得利应当对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成就负有举证责任,并证明被告无法律根据获利与导致原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作为案涉保管协议的受托人,在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信托合同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以不当得利向被告主张返还多余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反转: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胜诉

  二审期间,姚女士被冻结的账户继续收到款项。2023年1月20日,转款2045788.26元,该转款附言为:付信托本金。

  如与前述一审审理期间的5笔款项一起合计,姚女士共收到2302880.81元。

  洛阳中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依据保管协议对五矿信托公司的账户进行管理,并按照五矿信托公司的指令将当期信托利益从五矿信托公司信托专户账户划至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仅是该账户的管理者。根据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证据,结合五矿信托公司陈述,2021年9月26日五矿信托公司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发送的向姚女士划款电子指令划款金额为578978.71元,即姚女士在2021年9月26日应分配信托本金为578978.71元,但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作为保管人因操作失误,实际向姚女士账户划款3859858.07元,姚女士退回了859858.07元,扣除其应得部分578978.71元, 最终此次姚女士获得超出其应获分配金额2421021.29元。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作为保管协议约定的保管人,在对账户的管理过程中给五矿信托公司造成了损失,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对五矿信托公司承担了相应的填补责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承担了损失,其作为受损一方,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姚女士提出自己收到的300万元是全额退回的信托本金,在五矿信托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依据转款附言的内容不足以认定其与五矿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已提前终止。姚女士也不能证明其收取上述超出款项存在法律或合同依据,对该部分超出款项2421021.29元其应当退还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关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诉求的利息部分,因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失,姚女士在与五矿信托公司存在信托合同的前提下,将收到的款项认定为信托资金,其在主观上并非恶意得利人,故对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2024年10月31日,洛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姚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民生银行北京分行2421021.29 元,驳回该行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前沿性体现在何处?

  “从结构看,本案因民生银行的行为变得具有司法前沿性。”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件,一审和二审在我看来判得都有道理。”

  魏峻军表示,从投资者姚女士角度,不存在不当得利。通常而言,他所看到的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和投资人订立,没有看到过托管行盖章用印的情况。托管行只在信托合同中予以载明,不是合同当事人。姚女士获得系争款项,从她的角度可以理解为基于信托合同的收益,没有任何不妥当的地方。

  从业务逻辑看这件事,托管户中的信托财产,本应按照信托份额予以分配,托管行分配错误,应当通知五矿信托。此时,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应当做如下几件事:一是给姚女士赔礼道歉,二是自行垫付资金,不能因自己错误影响到其他信托份额持有人如期获得分配;三是联系五矿信托,应当由五矿信托提起分配错误的导致的诉讼。但是,民生银行却绕开五矿信托,以合同外主体起诉姚女士,并且要以案外身份主张姚女士获得的系争款项没有合同依据。这也是本案前沿性的体现。

  他表示,从民生银行角度,款项本身属于错误划拨,依法维权提起诉讼。通过二审,明确了款项来源,最终获得了支持,不再赘述。

  他还认为,因此,民生银行不是合同相对方,根据信托受托人指令划付款项是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发生错误,属于履行风险,民生银行对履职风险应当建立预期。但是,作为投资人的姚女士,基于合同获得款项,没有相应的预期管理。

  此外,如前文所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民生银行分配后,应当起诉五矿信托,追加姚女士为共同被告或列为第三人。

  “民生银行和五矿信托之间有金融服务协议,不当得利的主体是信托财产,至于这笔财产是放在账上,还是给了张三、李四都在所不问。这种不严谨的起诉方式,就算起到了效果,个人依旧不予推荐。”魏峻军认为,民生银行从道义上应当给姚女士道歉。

  上海博茂律师事务所贺宽律师认为,在案涉信托计划并未全部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投资人获得了300万元的本金,嗣后又累计获得了230余万元的信托受益及信托本金。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投资人的“双重获益”难言合理,故认定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二审法院的认定本身没有问题。

  贺宽表示,个案的判决虽然合理,但难掩受托人和保管人本身存在的较多问题。首先,如果受托人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提前公告清算及终止方案,就不会产生本案的争议。其次,保管人能正确履行保管人职责,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案件的争议是可以迅速、完全得以查明。

  事实上,民生银行的“错打款”金额并非仅为本案的385万。据二审判决书,民生银行北京分行需要填补五矿信托的金额为1729万元,其中姚女士涉及的“填补”损失为242万元,至于其他的“错打款”结果情况如何,是否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发生,界面新闻暂无法得知。

  贺宽表示,在此情况下,仅以保管人操作失误,难以令人信服。再次,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对于信托清算,也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信托合同约定应当审计,还必须经过审计。因此,受托人如能提供信托计划的财务凭证、财务账册以及经过审计的清算报告,以证实1700余万元的划款错误确系操作失误,才更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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